收退費

費用繳交方式:
收費袋於每月25日發,請家長於隔月5日前繳回。

收費基準:
1、幼兒中途入園者,以實際入園日期為收費基準日,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,按
就讀月數比例收取費用;以月為收費期間者,按入園當月就讀日數比例收取
費用。
2、就讀日數比例,以當月幼兒實際就讀日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日數計算;
就讀月數比例,以全學期幼兒實際就讀月數除以幼兒園教保服務之月數計
算,未滿一個月者按就讀日數比例收取費用。
退費基準:
(一)幼兒因故無法繼續就讀而離園者,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:
1.學費、雜費:
(1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無法就讀者,全數退還。
(2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,退還三分之二。
(3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,未逾學期三分之二者,
退還三分之一。
(4)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,不予退費。
2.代辦費:以學期為收費期間者,按未就讀月數比例退費;以月為收費期
間者,按離園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費;已製成成品者不予退費,並發
還成品。
3.幼兒因故請假,並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,且請假日數連續達7日(含假
日)以上者,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、午餐費、其餘項目不
予退費。
4.幼兒園因法定傳染病、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日數連續達7日
(含假日)以上者,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退還點心費、午餐費、其餘
項目不予退費。
5.國定假日、農曆除夕與春節假期連續達7日(含例假日、補假日及調整
放假日)以上,點心費、午餐費等代辦費項目,按當月未就讀日數比例
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。但辦理補課之調整放假日不予退費。
(二)辦理退費之基準日,應以幼兒實際離園日為準。